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2).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32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制作的录音制品被侵权,首先应当证明其对由李克勤演唱的七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原告提交了其制作发行的名称为“李克勤”的cd音乐唱片,该唱片中包含了由李克勤演唱的“一生不变、后会有期、夏日之神话、大会堂演奏厅、月半小夜曲、深深深、眷恋”七首歌曲,该唱片表明制作者为原告;同时,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也出具了上述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权属于原告的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两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对上述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原告对其制作的上述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录音制品,均构成对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本案中,被控侵权网站“青岛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qdinfo.net)在其音乐栏目中将李克勤演唱的“一生不变、后会有期、夏日之神话、大会堂演奏厅、月半小夜曲、深深深、眷恋”等七首歌曲向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提供在线收听和下载服务,被告提出,上述歌曲的链接并非来自于“青岛信息网”所在的主机,而是来自于其他ip地址。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原告提供的2004年3月26日制作的公证文书可以看出,上述歌曲的链接均来自于被控侵权网站www.qdinfo.net,被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歌曲的文件来自于其他服务器,且被告对原告于2004年8月26日对www.qdinfo.net网站的访问记录并不认可,因此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控侵权网站“青岛信息网”的制作者应为其通过该网站向公众传播原告录音制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青岛信息网”向不特定网络用户提供了上述歌曲的在线收听和下载服务,即使上述歌曲的文件来自于其他服务器,这种在线收听与下载服务的实现不是由网络用户自主搜索、通过搜索引擎等软件工具自动实现,而是网站制作者主动提供的,这种方式表明了网站制作者将这些歌曲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的意思表示;同时,一般网络用户在线收听或下载歌曲时,只会认为是从被控侵权网站获得的歌曲,并不会注意相应文件来自于哪里。本院认为,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无论歌曲的源文件来自哪里,网站制作者的这种行为均构成对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