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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中国药科大学诉被告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等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8-1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179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6KB
文件简介:原告中国药科大学与被告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副庭长刘红兵、审判员程堂发、代理审判员卢山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4年9月7日,本院根据中国药科大学的申请,依法对福瑞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04年10月14日,本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药科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谈臻、被告福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冯建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药科大学诉称,其系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我国最早独立设置的药学高等学府,拥有药物化学、生药学、药剂学等三个国家重点学科及现代中药与天然药物学省级重点学科。中国药科大学在完成各层次教学任务的同时,还承担了国家重点科研和攻关项目七十余项,九五以来已经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新药证书七十多本,一类新药证书十余本,专利七十多项。最近,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福瑞公司出品的“天聪i号”脑营养素,每瓶内装250mg/150粒,售价200元,号称具有可以促进婴儿的脑发育等功效。在该产品销售单位南京广禧安科贸有限公司刊印的商品目录里,“天聪i号”产品栏里明确记载着“中国南京中国药科大学 东校园”;在“天聪i号”内、外包装盒上,尽管有福瑞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同时又印有“联系地址:中国南京 中国药科大学181信箱”、“中国南京 中国药科大学东校园”等字样;在该产品宣传册上,除了有上述字样外,还印有“中国药科大学营养学专家李耐三为学术带头人的福瑞(医学)机构”等文字。福瑞公司宣称的上述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国药科大学校区由玄武门校区、燕子矶校区和镇江校区三部分组成,并没有所谓“东校园”;福瑞公司只是租用了本校游泳池边的一处房屋,李耐三是我校的退休教师,181信箱属于我校的体育系,本校并不存在所谓的“福瑞(医学)机构”;福瑞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药品和保健品类,但却将卫生许可证号代替正规的批准文号,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因此,福瑞公司故意编造事实,将其企业和原告名称明显突出地放在一起,显然是为了显示与中国药科大学有某种特殊的关系,以此误导消费者。福瑞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名称,出售其生产的没有任何批准文号的伪劣产品,其目的就是利用原告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和形象,误导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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