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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丘小群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1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86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邱小群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1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小群的委托代理人全红,被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范继红、范香宁,被上诉人王宝泉的委托代理人包树良、刘伯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证据表明邱小群确曾根据王宝泉的委托翻译了涉案图书,王宝泉也收到了邱小群交付的涉案图书的译文稿件。王宝泉主张邱小群交付的涉案图书译稿不符合要求,其对邱小群的译稿进行了大量修改,仅保留了邱小群原译文的极少部分。但邱小群对王宝泉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且提供了与涉案图书内容基本一致的译稿电子文档。王宝泉虽对上述电子文档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不仅缺乏证据证明邱小群向其交付的涉案图书译稿的原始状态,且缺乏证据证明其(包括其所称的案外人)究竟对该译稿进行了何种修改和创作。因此,应认定涉案图书的主要文字内容系邱小群翻译,王宝泉关于其对邱小群译文进行了大量修改、仅保留邱小群原译文极少部分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刘晓晖并非涉案图书的实际译者,因此,应认定涉案图书的译者为邱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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