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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537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9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9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福强,被上诉人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简称西南信息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实用放射学杂志社主张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侵权的行为为制作1999年版光盘《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又名《中文期刊数据库》,简称《数据库》)及在网络上使用网络版《数据库》。由于制作1999年版光盘《数据库》的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而制作网络版《数据库》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11月之后,即著作权法修改之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对于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制作1999年版光盘《数据库》是否侵犯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编辑作品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审理,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网络版《数据库》是否侵犯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编辑作品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