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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与王东刚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8-1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604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4KB
文件简介: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烟民三初字第16号 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卧龙经济园区卧龙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吉宏,董事长。 原告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广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任吉宏,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玉尊、周晓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刚,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业主,住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3-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永宁,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蓝&白上海总部负责人,住上海市漕溪北路900号506室。 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与王东刚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尊、周晓钰,被告王东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宁到庭参加诉讼。2003年8月28日原告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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