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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47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2KB |
文件简介: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可知:1、附件1中糖浆是“挤注”在棉花糖板上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糖霜是“裱”在棉花糖上的,两者在形态上是不同的,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糖霜裱在棉花糖上”的技术特征。2、附件1中将棉花糖板通过制作好的成型模具加工成各种卡通造型,该卡通造型的棉花糖没有分成主体和辅体两部分,是成一体的。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棉花糖由主体和辅体构成”的技术特征。3、附件1中的卡通造型的棉花糖侧面具有与卡通造型相对应的曲线起伏,在卡通造型的棉花糖上挤注糖浆,风干。其上存在的槽是为了表现卡通式的造型,该槽用于裱装棉花糖辅体以形成填充式棉花糖,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棉花糖辅体裱填在棉花糖主体的凹槽上,可见,附件1中的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凹槽的作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与凹槽有关的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所公开。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公开的方案相比,其最明显的区别特征在于附件11中糖果的内层为硬性糖果,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体和辅体均为棉花糖。众所周知,棉花糖为软糖。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仅由软糖组成,而不是由硬糖和软糖组成的,即具有不同组成结构的棉花糖。附件11提供的是一种新奇糖果,其中糖果内层的符合解剖学结构的骨骼是硬的,只能由硬性糖果来体现,而采用软性糖果制作内层正是附件11中的技术方案所排斥的,因此,附件11没有给出将内层硬性糖果替换成软性糖果的任何技术启示。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