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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770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22KB |
文件简介: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新峨嵋公司是01335090.0号“炼钢中间包滑块”(简称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麦哈勃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5日做出第97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77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麦哈勃公司作为无效请求人,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应作为法院审查行政决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事实根据,故对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新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麦哈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先设计的外观形状,因此,不能认定本专利与该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77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777号决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