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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富培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569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27KB |
文件简介: | 2007年1月16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沪卢证经字第4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2007年1月9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会同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周伟律师来到上海市真光路1326号月星家居地下一层的月星─家得乐居家连锁超市,购得涉案侵权产品一台,该店出具编号为16233657的发票一张(价格人民币198元/每台),拍摄照片十九张等。 2007年2月,原告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上海知产局)提出处理请求。同年7月9日,上海知产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为:被请求人上海富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培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较,两者都包括地刷、万向节、操作手杆、手柄可旋转毛刷和集尘仓,其中地刷通过万向节与操作手杆连接,可旋转毛刷安装在地刷的底面四周内侧,在地刷的底面中间部位设有集尘仓,可旋转毛刷通过二端的斜齿轮座相互连接传动,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被请求人提出的申请号为10/861705的美国专利,其公开日为2005年1月13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12月17日,不构成涉案专利权利的现有技术。据此,上海知产局作出“被请求人富培公司立即停止对请求人的专利名称‘扫地机’、专利号为ZL20041010240.7发明专利权的侵犯”。该决定书下达后,被告富培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