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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8-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958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上诉人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简称冶金设计总院)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2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8年2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冶金设计总院的委托代理人徐国文、易平,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鹏鹏、董晓静,原审第三人刘东业的委托代理人徐云瑞、杨嘉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专利号为99223935.4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刘东业。针对本专利,冶金设计总院于2004年9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005年9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第7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59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冶金设计总院不服第7592号决定,于2005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6月22日做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简称第94号判决),撤销第7592号决定。第94号判决生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并于2007年3月2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刘东业提交了反证1、反证2。2007年6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9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999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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