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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温州恒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雁峰塑料机械总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8-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99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2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温州恒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一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温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毅、吕星华,被上诉人雁峰塑料机械总厂(以下简称雁峰总厂)法定代表人陈志淡、委托代理人吴继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月17日,恒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塑料圆织机棕框”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5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20003656.5。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间,恒一公司向雁峰总厂多次销售过含有本案专利产品的六梭圆织机产品。2007年1月,平阳县旭峰塑料机械配件厂(该厂于2007年6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平阳旭峰塑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将该公司及平阳县旭峰塑料机械配件厂均简称为旭峰企业)向雁峰总厂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2007年4月,雁峰总厂在第10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业内简称广交会)上展示了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塑料圆织机。恒一公司提出异议后,雁峰总厂向恒一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雁峰总厂承认侵犯恒一公司滚柱式小六梭塑料圆织机及本案塑料圆织机棕框专利的专利权;雁峰总厂自本承诺书签字之日起,不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落入上述两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雁峰总厂自本承诺之日起,如再次发生上述侵权行为,向恒一公司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具体细节问题回平阳协商(此处为手写体,其它内容均为打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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