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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501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3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邕江药业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2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邕江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振铎、滕云龙,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涛、杜微科,原审第三人武汉同源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同源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卫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6年11月6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1993年3月16日、名称为“L—赖氨酸盐酸盐用于制备治疗颅脑外伤药物的应用”的第93102915.5号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广西南宁邕江制药厂,后广西南宁邕江制药厂名称改为广西南宁邕江制药公司。2004年10月27日,同源药业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6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3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389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邕江药业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