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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8-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934
文件页数:1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4KB
文件简介:原告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公司)因被告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富士化水)、被告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晶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斯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国荣和邹海林、富士化水的委托代理人张本崇良和邱志平、华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平和孙扬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源公司诉称: 其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专利号为ZL95119389.9)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5年12月22日,授权日为1999年9月25日;2001年度专利年费已缴纳。 被告日本富士化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了与专利方法相配套的烟气脱硫专利装置,自1999年起已经在共同被告华阳公司的中国福建省漳州后石电厂分别安装于两台发电机组并投入商业运行,其烟气脱硫工艺方法是原告的专利方法,其脱硫装置是原告的专利技术产品,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专利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一、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就现已投入运行的发电两台机组的烟气脱硫工艺方法及装置因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赔偿专利侵权损失费人民币3100万元;三、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诉讼代理费、调查费、差旅费等损失费;四、被告对已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消除影响;五、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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