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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科进尼龙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8-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77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25KB
文件简介:诉人广东科进尼龙管道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科进尼龙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176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科进尼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曦,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霞、张华,原审第三人杨树堂的委托代理人程化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潮安县科技尼龙制品厂系名称为“直管”、申请日为2001年2月23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2003年11月14 日,潮安县科技尼龙制品厂的企业名称依法变更为广东科进尼龙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上诉人),但其未在2006年12月20日前办理专利权人名称变更登记。2006年3月17日,杨树堂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并提交了附件1等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2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第92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291号决定),以本专利与作为在先设计的附件1已构成近似外观设计,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由,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第9291号决定的发文日期为2007年2月25日,科进尼龙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科进尼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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