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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907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27KB |
文件简介: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星帅尔公司系名称为“压缩机热保护器”、申请日为2000年8月11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2007年1月25日,万宝冷机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等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07年9月13日做出第104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496号决定),以附件1所公开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万宝冷机公司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为本专利产品的主要消费对象,即冰箱的生产厂家、维修人员。万宝冷机公司虽主张接线片、凹槽、静触点及沉孔等均属于功能性设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诸多方面均存在着差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二者会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不同的视觉印象,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第1049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万宝冷机公司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496号决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