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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耿建民、CGG(泰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鲍尔成兆量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8-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107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1KB
文件简介:被告重庆鲍尔成兆量科技有限公司(鲍尔成公司)辩称:1、合同系其与CGG公司签订。耿建民是作为CGG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合同所涉专利原申请人系鲍尔成公司的股东陈仪清,但陈仪清同意将其专利转给鲍尔成公司,合同应属有效。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在于泰国非PCT成员国,但我方已配合CGG公司在泰国直接申请专利,CGG公司亦已在泰国实施该专利技术获利。3、合同约定专利转让费首期应当支付1.5万美元,但原告仅支付了1.2万美元,应属违约行为。4、原告CGG公司的营运费用与合同无关,更与我司无关,不应当由我司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耿建民、CGG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第一组:证明原告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 1、原告耿建民的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CGG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保证书。 3、泰王国外交部《公证书》及中国驻泰王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书》。 4、CGG公司税务登记证。 第二组:证明原、被告间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5、《PCT国际专利在泰国转让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复印件。 6、(2006)渝涪证字第92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三份合同与原件相符。 7、型材螺旋缠绕管专利检索一份,该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11月8日,申请人为陈仪清,证明被告不享有涉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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