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广东东昇影视文化转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大百可关盘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822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东昇公司诉称:涉案《释放》CD专辑系原告制作的音乐专辑,原告依法享有该专辑中所有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2006年12月,原告委托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了《释放》CD专辑。在发行过程中,该公司在市场上购买到与该专辑相同的CD光盘。经鉴定,该光盘的SID码为ifpiR201,属被告大百科公司所有,可以确定该光盘系被告大百科公司所复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发行侵权光盘,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复制、发行涉案光盘,并在《法制日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千元。 被告大百科公司辩称:1、该公司在复制涉案光盘前审查了委托方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并签订了光盘复制加工合同,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且该公司根据合同仅复制了1000张,由于发现复制委托书可能存在问题,该公司已将除极少数样片以外的所有光盘销毁;2、原告提交的涉案光盘没有购物发票或小票,其购买过程也未经公证,不能证明涉案光盘是从市场上取得的;3、原告仅具有音像制品批发资格,不是相关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制作、发行单位,没有制作发行资格。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