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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国佑万悦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47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北京国佑万悦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佑食品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裴桂华、代理审判员亓蕾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洁和被告国佑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雍瑗弟、郑维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原告拍摄制作《中华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告拥有《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原告发现被告在《国A国家机关特供》的宣传册上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V5-015、OY1-087。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20 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国佑食品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述拥有《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不能确认。《国A国家机关特供》的宣传册系被告委托案外人赵清涛制作,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宣传用的素材必须是原创。被告作为委托方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而且,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为V5-015的图片,与被告宣传册中使用的图片拍摄角度不一致,不具有同一性。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