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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304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简称安乐公司)诉被告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普信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普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6年11月20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www.chinavb.com.cn上向公众提供电影《霍元甲》(李连杰版)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被告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电影,系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霍元甲》(李连杰版)。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普信通公司辩称:一、原告的权利证明存在重大瑕疵,尚无法证明原告系电影《霍元甲》在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