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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陕西旅游出版社与北京九鼎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01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陕西旅游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9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北京九鼎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时代公司)主张的《二十世纪的故事》丛书中的83本图书作者与九鼎时代公司于图书出版后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涉案书籍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自始归九鼎时代公司所有,陕西旅游出版社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反证证明协议中民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事实存在,九鼎时代公司虽然未在协议中签字盖章,但其诉讼行为本身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各册图书的作者只有人身权,其他著作权归九鼎时代公司享有,未经其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图书作品。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涉案书籍时应当知晓已有相同内容的书籍出版发行,但其仍然予以全套出版,主观过错成立,构成侵权,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虽然陕西旅游出版社出具部分作者证词证明他们曾经授权王新全和徐鹏堂联系出版事宜,但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与上述协议证据相矛盾,因此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北京广度联宜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度公司)实施销售行为,理应停止销售。因广度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