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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09-2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5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激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本军,被告时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激动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意乱情迷》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输上述作品。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22.3万元。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我方现在已经停止播放涉案影片,该片在原告提出诉讼后就下线了,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我方侵犯的仅是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的赔偿过高,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我方的播放形式和主观态度、侵权情节酌定。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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