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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艺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26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原告广州艺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扬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讯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裴桂华、代理审判员亓蕾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官选斌和被告新时讯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晓琴、张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扬公司诉称:李锦凯(艺名浩瀚)是音乐作品《分手在那个秋天》(以下简称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及演唱者。2006年10月,李锦凯授权原告作为涉案歌曲无线增值领域的独家代理人,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取收益。此后,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许可,在中国联通网上提供涉案歌曲铃音下载的有偿服务。经原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停止对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399 100元(2006年12月26日前赔偿1 123 030元,之后每日赔偿款为2053.88元,截止到2007年5月8日)及合理支出54 300元(律师费52 000元和公证费2300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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