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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396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由北京中录同方音像出版社出版的VCD《疯狂的石头》彩封上记载“华纳正版”、“出品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等字样。2006年7月11日,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横店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1份,授予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享有专有性使用电影作品《疯狂的石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3年。2006年10月25日、11月14日,映艺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艺公司)与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先后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华纳横店(公司)拥有该影片(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切发行权(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及中国大陆的收费电视、有线电视及视频点播之发行;为避免误会,中国大陆的网络视频点播权由华纳横店公司拥有),而免费电视需于电影上映后15个月才可发行。”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6日变更为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变更为本案的新传公司。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