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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东方网点海宁店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76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韩国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片长16集)由黑龙江文化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原审法院在当庭播放该电视连续剧时,其片头显示中凯文化、版权人为“MBC”。   2007年7月14日,根据原告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在上海市海宁路1177号被告东方网点,对该网吧向不特定公众有偿提供韩国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在线播放服务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启动计算机,进入界面,在“用户编号”中输入“20379”,在“登陆口令”中输入“20379”,点击“登陆”,进入计算机桌面。点击桌面上的“网吧影视”,在页面上的“找片”中输入“我叫金三顺”,点击页面上的“本地搜索”,点击页面上的“我要观看”,分别点击页面上的“我叫金三顺(韩)01至16”,弹出播放窗口开始播放,对部分播放时的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至文档,将上述截屏文件刻录至光盘作为本《公证书》附件。   原告中凯公司为本案一审诉讼已支出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一、原告中凯公司享有涉案韩国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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