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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市图像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余姚路分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77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宫S》(片长30集)由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原审法院当庭播放该电视连续剧时,其片头显示“中凯文化”、版权人为“MBC”。 2007年7月9日,根据原告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在上海市余姚路332号地下一层被告经营的“上海电信绿色动力余姚路直营店”内,对该网吧向不特定公众有偿提供韩国电视连续剧《宫S》播放服务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启动计算机,进入界面,在“用户编号”中输入“072”,在“登陆口令”中输入“072”,点击“登陆”,进入计算机桌面。点击桌面上的“影视休闲”,点击影视休闲窗口中的“E时空影院”,在页面上的“找片”中输入“宫S”,点击页面上的“本地搜索”,点击页面上的“我要观看”,分别点击页面上的“宫S01至宫S20”,弹出播放窗口开始播放,对部分播放时的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至文档,将上述截屏文件刻录至光盘作为本《公证书》附件。 原告为本案一审诉讼已支付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00元。
文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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