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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亚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87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上海亚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新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佳、冯洁,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证明》(KCC 第DR070821-003号),案外人韩国MBC公司(Munhwa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对韩国电视连续剧《宫》享有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公司出具一份《节目权益证明书》,授权原告中凯公司独家享有韩国电视连续剧《宫》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授权原告中凯公司处理该地区内之盗版行为,授权期限为2年,自2007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20日。 《宫》(片长32集)由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出版,原审法院当庭播放该电视连续剧时,其片头显示中凯文化、版权人为“MBC”。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