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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阮婓诉被告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52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被告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的“黑马营指标”并不是计算机软件程序,而是数学算法和公式,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黑马营指标”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为完成其本职工作编写的,故即使“黑马营指标”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也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被告;3、被告是知名的证券信息高科技公司,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据此,被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收件人为rong.hong、linghai.ma)发送电子邮件,称:2005年10月,我担任证券之星客服部经理期间,为了改善证券之星原有软件故障率高,利润率低的问题,经请示领导后同通达信公司合作引进了天机版软件,并且为了给软件增加卖点,加入了我近十年研究出的一些指标,2006年5月,在天机版软件基础上,开发出黑马营软件…,因本人现已从证券之星离职,之前和证券之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已经解除,在职期间,属于公司研发任务的“财富分水岭”指标因公司已经支付我相应工资,我无异议。但因黑马营系列指标是我十年心血研究,实战的成功率很高,得到很多股民喜欢…,本人正式提出以下意见,请各位考虑:1、自5月1日之后,停止在现有黑马营软件上使用本人编制的黑马营系列指标(黑马营导入公式,有本人署名);2、5月1日之后,如需使用黑马营系列指标,需支付本人使用费用。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