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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61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达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集团)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耀文、被告激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浩、胡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信达公司、星美集团共同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宁波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影《门》的在线播放服务,片源提供商为被告激动公司。电影《门》系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以上金额合计25万元。 被告宁波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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