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赵伟华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09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顺发公司就专利权人为原告赵伟华的名称为“笔(台式1)”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0430005958.7,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11279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顺发公司提交的附件3是美国US D441,014S号外观设计公报及中文译文。附件3公开了一款书写器具及底座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专利包括6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中记载:“俯视图、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俯视图、仰视图。”从整体形状观察,台式笔由笔座、固定在笔座上的笔套和可插在笔套里的笔组成,笔的整体形状大致呈锥形,其顶端呈椭圆形斜截面,笔座大致呈喇叭形,在笔顶端的一侧有一螺旋状绳与笔座连接。(详见本判决后本专利附图)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