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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陕西竞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恒润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339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7KB |
文件简介: |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2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玻璃钢夹砂顶管”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4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其颁发了第430711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为玻璃钢夹砂顶管,专利号为ZL00243741.4,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5月2日。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玻璃钢夹砂顶管,它由管头、管身以及管尾组成,管头和管尾管径一致,管尾连接部设有密封用套环,管头、管尾通过套环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头、管身以及管尾采用树脂基体,管身设有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以及石英砂层,管头和管尾设有为两维以上方向绕制的纤维层,所述的套环紧密设置在管头或管尾外壁的凹台内。该专利的年费如期交纳。2004年12月10日,案外人新疆永昌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00243741.4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请求,2005年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236号审理决定,维持ZL00243741.4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新疆永昌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6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2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ZL00243741.4实用新型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