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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诉王建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985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委托代理人付煜,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诉王建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金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朝,被告王建峰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鹏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号为ZL97116088.0)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打破了传统龙骨靠接长附件的连接方式,从而既简化了施工过程,提高了施工效率,同时又加强了龙骨接头的抗弯能力,保证了工程质量,降低了工程成本,为市场广泛接受,是相关公众选购的首选产品,实现了该类产品的更新换代,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而被告无视原告专利权的存在,无视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销售原告专利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确认被告王建峰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6万元、公证费和差旅费1 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建峰辩称,被告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一直合法经营,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合法的生产厂家,且被告不知道原告专利情况,所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