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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德国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四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8-09-2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839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提交日期: 2008-09-16 22:00:19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号 原告德国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伍珀塔尔区索林根市14-22号(D-42567)。 法定代表人Achim Wolfgarten,董事;Dr.Michael Otremba,授权官员。 委托代理人熊海松,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第三工业区华中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国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立人公司)诉被告上海四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合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 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7日、4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立人公司诉称,2005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名称为“刀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430060876.2),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间。2007年上半年,原告在美国市场上发现一款刀具涉嫌抄袭上述“刀把”外观设计专利,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刀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遂于2007年7月31日委托他人向上海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过程依法进行了公证。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在《新民晚报》上公开消除对原告商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4、承担本案侵权调查费、公证费、被告工商档案查询费及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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