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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重庆市华鼎现代农业景观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9-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048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8月6日,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向吉庆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年利率为5.94%,按季结息;因吉庆公司违约致使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吉庆公司应当承担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约定,华鼎公司以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中坝“现代农业示范区”土地使用权为该 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3年8月6日,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将借款展期一年,即2003年8月6日至 2004年8月6日。 2003年12月22日,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再次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向吉庆公司贷款27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 3.33%,按季结息;因吉庆公司违约致使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吉庆公司应当承担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约定,华鼎公司以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中坝“现代农业示范区”土地使用权为该27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