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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9-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771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6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冀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89年11月至1992年11月,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前身峰峰矿务局向财政部及节能公司前身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节能公司申请“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部门贷款”,经过呈报财政部批准并经过节能公司前身审核后,委托当时的政策性银行建设银行,与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前身签订了没有还款期限的《临时借款协议》,向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本金共计2180万元,该款项及其利息一直未归还。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