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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9-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452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7KB |
文件简介: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8月17日,兴长公司与民鑫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兴长公司委托民鑫公司管理4000万元的资产,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01年8月17日起至2002年8月16日止。兴长公司在民鑫公司指定的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开立专用账户,委托民鑫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委托管理。同日,兴长公司与民鑫公司、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三方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对兴长公司的4000万元资产负有监管职责。同月21日、22日,兴长公司分七笔(分别为12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900万元)向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汇出总额为 4000万元的资金,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出具了存入兴长公司资金账号为824040的账户4000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单》。上述合同到期后,兴长公司与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于2002年8月18日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以兴长公司名义设立4000万元的资金保证金账户,青海证券深圳营业部负有监管职责。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