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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升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茶陵县大蒜制品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9-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169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1991年3月21日,湖南省茶陵县大蒜制品厂(以下简称大蒜厂)取得了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2年7月24日,大蒜厂为开发大蒜系列产品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升支行(原湖南省投资银行,以下简称华升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华升支行向大蒜厂提供55万美元外汇贷款用于大蒜系列产品开发。贷款期限自1992年7月24日起至 1995年7月23日止。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每六个月浮动一次,贷款时基期利率为年息9%,同时分摊汇率损益,并按《中国投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和汇率损益分摊试行办法》承担损益。贷款的还款计划为“1993年还款外汇5万美元,1994年还款外汇20万美元,1995年还款外汇32.5万美元。”还约定超计划还款按20%加息。1992年7月 17日,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集团)向华升支行出具了一份还汇担保书,承诺对大蒜厂“真空冷冻大蒜产品项目”的55万美元贷款,“根据该项目最终实际支付外汇额,保证以外汇偿还全部外汇贷款本金和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以下简称株洲建行)于1992年7月22日与华升支行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湖南康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宝公司)“大蒜系列制品合资项目”是由株洲建行负责组织并积极推荐的,所需资金缺口部分请华升支行贷款。株洲建行同意对华升支行的55万美元外汇贷款予以担保,保证按时偿还华升支行的外汇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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