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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9-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5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昊华化工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宜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宜阳县支行)虽然在2000年签订的宜工银高保字第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1条中约定“发生争议在乙方(即工行宜阳县支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鉴于签订合同的债权人工行宜阳县支行已经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该债权转让,中企国际系该债权再次转让的最终受让债权的主体,其与昊华化工集团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昊华化工集团与工行宜阳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就地域管辖的约定对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约束力。在债权人中企国际与昊华化工集团双方未就解决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中企国际向昊华化工集团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昊华化工集团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昊华化工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