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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建筑进口总公司与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无单放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9-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200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83KB |
文件简介: | 2001年9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益光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1万吨氧化铝的买卖合同,原告为此开出编号为002LC0100860、金额为1,715,350.00美元的信用证(以下简称“860号信用证”)并支付了相关手续费。原告已取得承运人所签发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背面有托运人的空白背书。 同年11月4日,货物到达连云港,停泊于连云港港务局东联港务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码头。同年11月19日,连云港港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港明贸易”)向被告发函商借提货单。同日,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明实业”)从东联公司处提走4,620吨氧化铝。次日,被告开出1万吨货物的提货单。同年11月22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中裁定对本案原告的1万吨氧化铝予以查封。翌日,该院向被告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庭审中,被告陈述其于同年11月26日以传真方式告知东联公司不予放货给收货人。但东联公司职员在本院调查时称其并未收到该传真。同年12月3日,港明实业从东联公司处提走40吨氧化铝,次日又提走40吨。同年12月5日,连云港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了放行章。次日,港明实业将提货单交给东联公司,并又提走5,269吨氧化铝。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