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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重庆市涪陵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9-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3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原告建安公司诉被告永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5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一庭庭长姜卫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戴智权、陈雪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仁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应明、唐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安公司诉称:我方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被告开发的鹏翔大厦B栋工程,但被告在未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设计图纸不完备,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提前收取了我方工程质保金,造成了我方所交质保金的利息损失,由此也致我方于2002年1月17日开工后又停工,至同年6月26日才实际开工,且被告在施工中又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致工期延误,给我方造成了机具设备及员工工资等损失;该工程于2004年8月竣工并交付后,被告一直拖延未办理结算,也不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我方造成了利息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561028.38元和违约造成的利息及其他损失;2、退还工程质保金35万元及提前骗取质保金和未按时退还质保金的利息损失;3、原告对所建工程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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