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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海口市玉沙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9-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469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查明:玉沙公司与海泰公司根据双方所签的《合作拆迁合同》,约定由海泰公司出资并选择施工队伍,将双方合作的玉沙新村农民安置住宅第一期工程共48栋进行发包,经海泰公司选择确定闽建海南公司为施工单位,三方于1997年5月8日签订了《玉沙新村农民住宅土建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该合同约定,闽建海南公司承建海口市玉沙新村14、15号地住宅48栋的土建工程(不含打桩和水电安装),48栋住宅总建筑面积为8,148.48平方米。工程造价为6,165,922.96元;该工程造价条款还注明"按建行预算价定价承包,不再做材料差价调整,遗漏或增减项目按省预算定额结算",工程的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期定为15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由三方共同商定;如工程进展中,因变更设计、停水停电、甲方责任和不可抗拒等因素所耽误的工期,经三方代表签证认可后,工期按实际耽误时间顺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优良等级标准;工程质量经验收符合要求后,三方在竣工"工程验收书"上签字盖章;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一年;工程款由海泰公司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闽建海南公司与海泰公司协商解决。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