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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海口四方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9-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43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海口四方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四方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秦法经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四方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廉奎、王锦奇,中铁十二局委托代理人邸爱萍、唐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7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主要约定,中铁十二局将其总承包的“河北省国税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工程中的装修部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海口四方公司,工程造价约1500万元,以建设方审定的装修预算总价为准。付款方式为中铁十二局按实际预算材料量分期预付备料款。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