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茉力嘉洋行有限公司与福州永川企业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2007-12-27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8595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9KB
文件简介:茉力嘉洋行有限公司与福州永川企业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闽民终字第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茉力嘉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红磡民乐街21号富高工业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彭雄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英,王萍北京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福州永川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30层J、K室。 法定代表人官升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楷、蒋浩,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尚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白云区解放北路1000号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D5十楼。 法定代表人朱金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军,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茉力嘉洋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力嘉洋行)因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知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茉力嘉洋行的委托代理人王英、被上诉人福州永川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楷和蒋浩、第三人广州尚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2年6月11日,原告永川公司与被告茉力嘉洋行签订BHPC品牌《授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授予原告BHPC品牌中皮具和皮带类产品中国大陆境内总经销资格,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权利金人民币90万元。其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组织BHPC产品的生产和经销网络。2002年7月4日,原告突然接到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林建军专利代理人代表案外人美佳公司的信函,该函声明美佳公司与被告于2001年3月26日签订授权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授予美佳公司BHPC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除海、陆、空免税店以外所有地区的总经销商资格,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对美佳公司构成违约且无效。美佳公司与被告于2002年7月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诉争的BHPC品牌的中国大陆地区总经销权进行了诉讼。该诉讼现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单方面解除授权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赔偿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美佳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判决上述授权合同终止。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第三人于2004年7月在上海市签订BHPC品牌授权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授权给第三人BHPC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除海、陆、空免税店以外所有地区的总经销商资格,授权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