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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山东天达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1970-01-01 08: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136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山东天达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勇,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铄,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聚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天达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5年2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2005年5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勇、马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合作合同书》。约定原、被告共同合作开发“替卡西林钠”和“注射用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等人用药品。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享有产品的总代理权。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既不具有研发人用药品的资质也没有销售人用药品的许可证。该合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药品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造成原告对该药品研发迟延、预期利润丧失,原告为签订合同支出巨大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4年8月13日签订的《产品合作合同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2、被告在签订该《产品合作合同书》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