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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与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 & Co.)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0-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595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6KB
文件简介: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与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 & Co.)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130号马可波罗大厦六楼A09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文,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东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松村,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靖,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 & Co.),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干邑市,F-16100,瑞科尼路。 授权代表雅恩?菲力克(Yann FILLIOUX)。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珠海橡木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木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晓文,上诉人厦门金寰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寰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靖以及被上诉人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顿明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系“图形+Hennessy”(注册号为137068)(见附图1)、“Hennessy”(注册号为890628)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的有效期分别自1980年5月10日至2010年5月9日(经续展)、1996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33类。1990年,原告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并取得了“HENNESSY”商标国际注册,注册号为554084,有效期自1990年5月10日至2010年5月1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32类和第33类。“HENNESSY”商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延伸至中国。 二、橡木桶公司于2002年11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的批发和零售。2003年1月,橡木桶公司获得“亨力士酒”的酒类批发许可证。橡木桶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彩页上印有亨力士路易凯帝干邑XO白兰地、亨力士领导者XO白兰地、亨力士铁塔XO白兰地、亨力士凯斯XO白兰地四种产品。2003年3月24日,橡木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Hanlissy+亨力士”商标(见附图2)。同年4月,国家商标局受理了申请,并于2004年6月7日在《商标公告》总第930期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2004年9月3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对“图形+Hanlissy+亨力士”商标提出异议,同年12月,国家商标局受理了该商标异议申请。金寰亚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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