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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6-11-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527
文件页数:1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6KB
文件简介: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319号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杨益萍,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飞,社长。 委托代理人姜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76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伯霖,男,汉族,1959年9月18日出生,该单位职员,住长沙市芙蓉区南阳街31号。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轶,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姜冰、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温伯霖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的起诉。经合议,本院当庭驳回该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诉称:2000年起上海文化出版社开始出版期刊《咬文嚼字》,该期刊内容为对一些日常生活中容易出现的错别字进行指正,并讲解其文字、文史渊源。该刊物出版后,受到广大好评,并获得多项荣誉。2001年5月上海文化出版社注册了“咬文嚼字”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6类。2003年12月及2004年2月,经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新闻总署的批准,上海文化出版社重组并入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上海文化出版社已成为我社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据此,原告拥有对“咬文嚼字”商标的专用权及诉讼请求权。 2005年11月,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书名为《中学第一课堂》系列丛书。该套丛书封面的右上角以显著的“咬文嚼字”作为标识使用,起到商标的作用,且该标识字体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2006年3月21日,湖南省汉寿县工商局对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社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以罚款。2006年5月原告在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经营处发现上述侵权教辅读物《中学第一课堂》仍然处于销售状态。被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辅读物与原告出版的期刊均为印刷产品,属于类似商品。该社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原告的“咬文嚼字”注册商标的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业来源及具有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利。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销售侵权商品,也构成商标侵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两被告在省、市一级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3、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4、两被告支付原告花费人民币10万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放弃对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的赔偿请求,并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省、市一级的报纸”指的是“省和直辖市一级的报纸”。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明“咬文嚼字”商标由上海文化出版社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1年5月14日至2011年5月13日。 证据2:《咬文嚼字》期刊2000年第9期封面。 证据3:《咬文嚼字》期刊2006年第2期封面。 原告以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咬文嚼字》刊物一直使用“咬文嚼字”作为刊物的标识。 证据4:《咬文嚼字》期刊的荣誉证书。 证据5:《咬文嚼字》期刊的获奖证书。 原告以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咬文嚼字》多次获得全国性表彰。 证据6:中共上海市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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