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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新明、赵文娟、刘金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2-0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934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新明、赵文娟、刘金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201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辉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新明,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宁程日化批发部经营业主,经营场所长沙市高桥大市场皮具城4栋128号。 被告赵文娟,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宁程日化批发部实际经营者,经营场所长沙市高桥大市场皮具城4栋128号。 被告刘金健,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宁程日化批发部实际经营者,经营场所长沙市高桥大市场皮具城4栋128号。 委托代理人刘金香,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89号3栋402室。 委托代理人肖祥平,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现住长沙市高桥大市场2栋207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新明、赵文娟、刘金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辉明,被告刘金健的委托代理人刘金香、肖祥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新明、赵文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集团)诉称:原告是专业从事洗涤和口腔护理用品的生产企业,连续四年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年产洗衣粉100万吨、液体洗涤剂30万吨、香肥皂28万吨、甘油2万吨、牙膏2.5亿支。洗衣粉占有中国市场40﹪以上的份额,香肥皂占有超过67﹪的市场份额,液体洗涤剂产销量多年来稳居行业前茅。集团拥有纳爱斯、雕牌两大名牌四大系列四百多个品种产品。其中“纳爱斯”、“雕”牌为驰名商标,雕牌洗衣粉、雕牌液体洗涤剂同为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2006年以来,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大量批发销售假冒原告“雕”牌洗衣粉和“雕”牌洗衣皂。经向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局举报,2006年5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对被告所经营的高桥大市场皮具城4栋128号“宁程日化”商号门面以及其位于高桥火焰大市场五区9栋3-4号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共计扣押假冒的“雕”牌洗衣粉和“雕”牌洗衣皂共计1082件。被告赵新明、赵文娟、刘金健为追求非法利益,置国家的法律不顾,置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不顾,大肆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雕”牌洗衣粉和“雕”牌洗衣皂,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2、责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费用1万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1、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雕牌商标注册证第108670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三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 1-2、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雕牌商标注册证第108670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三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 1-3、2003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核准转让商标证明(第1086707号)。 1-4、2003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第1086708号)。 1-5、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1-6、1999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672号通知,认定“雕”商标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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