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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展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李赛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6-12-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39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展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李赛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350号 原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西屋国际公寓C座1904。 法定代表人郭发源,该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徐晓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展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道777号天安工业大厦B座1楼。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彭荷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赛先,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一村37栋1门202房。 委托代理人陈慧,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展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李赛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香港展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李赛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