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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喻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0-2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45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喻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天法知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杰,男,40岁(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安陆市接官乡吴畈村3组。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6年3月1日被羁押,2006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覃方明、李艳波,均为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06)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杰及其辩护人覃方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1日,被告人喻杰与同案人喻敏、黄永惠、杨爵、李明(均另案处理)相互纠合,在本市天河区石牌村青云大街一巷一号101、201房及石牌村兰桂坊5号的出租屋内,将无生产厂家及商标的计算机鼠标、键盘贴上假冒的“LG”品牌商标后分别以每个人民币12.5元及14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2006年3月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区分局根据举报,在石牌村青云大街一巷一号101房将被告人喻杰抓获,并缴获假冒“LG”品牌的计算机鼠标7147只(其中假冒“LG”品牌:M3233型号3060只、LGIM-ML808型号377只、LGIM-ML208型号3710只)、键盘LGIM-K818型号1393只、“LG”商标标识共6750个和包装盒26400个,总价值为108839.5元。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害单位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第98178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合同、委托书、投诉书、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石牌工商所的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扣留财物通知书、扣留财物清单和《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证人杨爵等人的证言、作案现场和赃物的照片、价格鉴定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喻杰认为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部分不属实,辩称:1、他不是老板,只是打工的,不存在与同案人“相互纠合”的情形。2、他不看守石牌村兰桂坊5号的出租屋,该出租屋是由杨爵看守的,他只是在天河区石牌村青云大街一巷一号101号看管计算机鼠标,所以在兰桂坊5号缴获的键盘不应计入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喻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兰桂芳5号缴获的键盘不应计入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扣除该部分后计算所得是93375元。2、被告人喻杰只是打工的,仓库不是他承租的,他的违法所得很少。3、由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在销售之前就被查扣,还没有流通到市场上去,因此被告人喻杰属于犯罪未遂,应参照既遂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被告人喻杰与同案人喻敏(与被告人是表兄弟关系)、黄永惠、杨爵、李明(均另案处理)把租用的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青云大街一巷一号101、201房及石牌村兰桂坊5号出租房作为加工场所和仓库,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大批量将无生产厂家及商标的计算机鼠标、电脑键盘贴上“LG”品牌商标后分别以鼠标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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