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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因与南京万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科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6-12-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147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9KB |
文件简介: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因与南京万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科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和平,江苏联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孝松,江苏联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18层F座。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宏,江苏南京金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因与南京万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科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科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和平,被上诉人南京万科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辩情况: 万科公司诉称:南京万科公司未经许可,将与万科公司“万科”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侵犯了万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1、认定万科公司第769104号“万科”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南京万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其企业字号,新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万科”字样;3、判令南京万科公司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南京万科公司赔偿万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南京万科公司答辩称:南京万科公司以“万科”为企业字号,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系合法取得。南京万科公司的行为系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万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万科公司前身为“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更名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商标系万科公司申请,1994年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769104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等8项,2004年10月21日获准续展注册。2002年10月28日,万科公司以“万科”文字再次申请并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948934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中介等14项。2000年“万科”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6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万科公司获得“中国最具发展潜力上市公司50强”、“全球最优秀300家小型企业”称号。2001年万科公司在南京投资设立了“南京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南京万科公司,其1997年成立时名称为“南京苏飞达照明实业有限公司”, 1999年3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南京万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投资咨询、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等5项。南京万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公司名称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是标注“南京万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全称;二是曾在2000年8月印制散发的广告页上标注“策划创意:南京万科”。 一审法院认为: 一、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认定。对南京万科公司企业名称权合法性的判断应以权利产生时的相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