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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口醇集团)与上诉人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酒业公司)、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亮酒业公司)、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酿酒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文、言德权商标侵权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I:住宿和餐饮业
生效日期:2006-10-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029
文件页数:1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2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口醇集团)与上诉人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酒业公司)、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亮酒业公司)、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酿酒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文、言德权商标侵权纠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小桥街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交机厂技校内。 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治平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 法定代表人彭万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文,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湘惠酒家业主,住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南湖公寓1门401号。 原审被告言德权,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福旺顺自选商场业主,住长沙市雨花区马家冲14栋5房。 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口醇集团)与上诉人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酒业公司)、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亮酒业公司)、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酿酒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文、言德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59号判决,于200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口醇集团委托代理人温旭、董咏宜和上诉人千年酒业公司、诸葛亮酒业公司、诸葛酿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周丹丹,原审被告周文、言德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6月18日,武汉同和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诸葛亮”商标。1999年11月12日,千年酒业公司登记成立。2000年12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定武汉同和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酒(饮料)、黄酒、葡萄酒、食用酒精、开胃酒、白兰地、烧酒、果酒(含酒精),商标注册号为第1494413号,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止。2002年6月,武汉同和实业有限公司将第1494413号“诸葛亮”注册商标转让给千年酒业公司。2002年7月22日,千年酒业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诸葛酿”商标注册。 2002年10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494413号商标转让注册,千年酒业公司开始使用该商标。2003年6月15日,千年酒业公司与诸葛亮酒业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千年酒业公司许可诸葛亮酒业公司使用第1494413号“诸葛亮”商标(工商登记资料反映:2003年9月28日诸葛亮酒业公司登记成立)。2003年8月1日,诸葛酿酒公司登记成立,正式生产诸葛酿酒。2003年10月31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封存)了诸葛酿酒公司生产销售的“诸葛酿”酒。2003年11月20日,千年酒业公司与诸葛酿酒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千年酒业公司许可诸葛酿酒公司使用第1494413号“诸葛亮”商标。2004年1月28日,千年酒业公司申请的“诸葛酿”商标在2004年第4期(总第913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予以公告。2004年6月15日,国家商标局对千年酒业公司与诸葛酿酒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登记备案。2004年10月26日,国家商标局对千年酒业公司与诸葛亮酒业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登记备案。 1999年4月25日,江口醇集团(原名四川省平昌县酒厂)与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华军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开发协议书》,决定共同开发“诸葛酿”酒,并在产品上使用“诸葛酿”。1999年6月5日,江口醇集团正式生产“诸葛酿”酒,随后在广东市场上销售。2001年12月27日,江口醇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诸葛酿加诸葛亮人像图形”商标,因该商标与武汉同和实业有限公司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94413号诸葛亮商标相近似,于2002年8月22日被国家商标局驳回。2003年8月12日,江口醇集团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大诸葛酿”商标时,发现千年酒业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诸葛酿”商标注册。对此,江口醇集团于2004年4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同年7月8日,国家商标局受理了此案。江口醇集团生产的诸葛酿系列产品1999年销售数量52 686瓶,金额671 477元;2000年销售数量40 968瓶,金额478 587元;2001年销售数量526 174瓶,金额4 658 639元;2002年销售数量4 387 952瓶,金额38 623 168元;2003年销售数量6 530 594瓶,金额142 786 198元。2002年江口醇集团获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中国商业名牌产品,2003年又获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称号。2002年至2004年江口醇集团生产的诸葛酿酒主要在广东、四川、湖南等地销售,销售量较好,该酒在我国南方局部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03年1月起,江口醇集团多次请求四川省、广东省工商部门对生产仿冒“诸葛酿”酒的行为进行查处。 2004年9月24日,千年酒业公司、诸葛亮酒业公司、诸葛酿酒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江口醇集团、周文,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由江口醇集团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2004年11月1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被告言德权并变更诉讼标的为50万元。2005年1月26日,江口醇集团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情况,综合庭审调查情况,原审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被告反诉是否成立、反诉是否合并审理;(二)诸葛亮酒业公司、诸葛酿酒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商标转让是否合法有效;(三)被告“诸葛酿”与原告“诸葛亮”商标是否构成混淆问题;(四)被告使用“诸葛酿”酒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原告使用“诸葛亮”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一),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就同一事由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于2004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被告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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