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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药品零售中心、通化市东昌区洪祥药店商标侵权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6-12-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5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药品零售中心、通化市东昌区洪祥药店商标侵权纠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吉民三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药品零售中心、通化市东昌区洪祥药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再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新斯大舒”并赔偿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 二、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原审被告辽阳文圣药品零售中心和通化市东昌区洪祥药店的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 020.00元由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5 010.00元,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 0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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